序号 | 项目内容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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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
非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指标良好。 |
(一)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上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各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下载PDF)。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4年6月、12月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文件处理情况在地税系统上的查询截图等(只需显示汇总数页面,加盖企业公章)。 (4)2013-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5)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2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2年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批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关键页)如: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中期报告、结题报告、阶段性成果等。(8)近3年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 (9)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证明材料。 其中(7)-(10)的附件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网络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
2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6月、12月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文件处理情况在地税系统上的查询截图等(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批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中期报告、结题报告与项目相关的检测分析报告、项目验收材料、已发表论文、试验产品与样品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8)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等。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 其中(7)~(10)的附件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3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二)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三)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 (四)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 (五)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 (六)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口额大的企业;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九)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十)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
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材料整理好后,提供PDF电子版1式1份、纸质申报材料1式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