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鉴定
事项名称: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
办理对象:个人和企业
办事依据:
(一)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四)《广州市科技奖励办法》(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127号)。
办理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问题。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所需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导出数据(纸质材料、数据包各1份)。
(二)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电子Word文档各1份)。
(三)评价证明(纸质材料1份)。
1.基础理论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四)有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纸质材料1份)。
(五)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至少提供3家纸质证明材料,每家各1份)。
(六)对成果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加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本人签名的完成人员名单(将纸质文件扫描成电子文档,1份)。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第三方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以及评价证明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