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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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领域及资金政策
专项资金奖励2014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0名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三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能级的传统产业)。
(三)2014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2014年缴纳国地税总额超过1200万元(或2014年缴纳国地税总额超过800万元,且2014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20%)。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