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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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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内容 支持领域及资金政策 申报条件
1 风险准备金补助项目(1).融资担保类

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业务量(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并剔除向受保企业收取的保证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补助,其中,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年;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年;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25%/年(以上贷款担保额以银行贷款合同金额为准);对为我市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业务量给予不高于2%/年的风险准备金补助。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3)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项目申报期内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项目申报期内为广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按照有关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2)小贷融资类 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按照单笔贷款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补助。其中,单笔贷款额1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年;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年。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
(3)经营小额贷款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小额贷款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额占新增贷款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平均年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7)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工信委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 担保费补助项目 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80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被担保额1.8%/年的担保费补助;对参与由市组织的集合融资产品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年的担保费补助。  1、银行贷款主体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 经营业务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3、201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通过广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且单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参与由市组织的集合融资产品并完成发行工作且未到期的中小企业。
4、合作担保机构条件(普通类):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工信委、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3 首次融资补助项目 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成立以来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应收帐款质押等模式成功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上日期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发行债券、票据、信托等中长期融资产品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助。 1.申报企业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我市淘汰类产业。
4.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申报企业成立以来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或通过融资租赁、应收帐款质押等模式成功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或首次发行债券、票据、信托的日期(以发行日期为准),须是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4 市区共建担保体系补助项目 对各区、县级市财政出资(部分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并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区、县级市出资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每户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2、按照有关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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