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认定
申报条件: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需填写报批表一式八份,填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详实,不可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二字。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