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要求 |
---|---|---|
双软企业 |
软件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二)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四)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登记。 |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4、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
软件企业: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八)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1证书或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重新认定企业提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